中标(成交)结果公告后,采购人可以马上与中标(成交)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吗?
答: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采购人与中标、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。”因此,在中标(成交)公告发布后,采购人就可以与中标(成交)供应商签订合同。
但过早签订采购合同也存在一定风险。因为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、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。根据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,是指:…(三)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,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。也就是说,在中标(成交)公告期限届满后七个工作日内,未中标(成交)供应商有权对中标(成交)结果提出质疑。因此,如果采购合同签订在质疑期限内,而采购结果又受到未中标(成交)供应商质疑导致变更,这样采购人会很被动。
保险起见,采购人最好在质疑期限满后签订合同,或者在合同中注明“如遇采购结果变更,则合同自然失效”等条款以规避法律风险。